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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离婚,律师巧用谈判技巧成功调解快速离婚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6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女方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离婚案】
           【仅开庭调解一次】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男方明确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宋毅刚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2月,结案于20163,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
、双方离婚,
   2
、女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3
、子女抚养权略
   4
、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还存在男方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在律师的建议下,女方通过该部分财产利益,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我方适当调整调解策略,促进快速调解离婚,。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
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66年生,汉族,南京公司职员,住本市建邺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诉后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位于建邺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位于库号车位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10万元。房屋和车位补偿款共计30万元,被告B分别于201612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712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812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
    
四、上海公司原属于原告A名下的股份全部变更过户给被告B的儿子D,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此款于A股份登记变更完成后十日内补偿给原告。
    
五、原告A20161230日前归还被告B2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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