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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财物莫贪心 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拒不返还遗失物,失主将其告上法庭
        1995年7月29日上午,小徐骑一辆xx牌绿色三轮车去xx百货商店,在车上邡有一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士手提包。小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返回寻找期间,邻居小赵告诉小徐,他看见老王的五岁儿子小王拣到了提包,并听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对老王喊到:“爸爸,我拣到一包钱。”同时,其爬在墙头看见小王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隔壁胡同的老杨也说,其看到小王拿着一黄色手提包喊爸爸,我拣到一包钱。同时,跑进了老王家。小徐多次找老王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老王拒不承认其儿子小王拣到小徐丢失的提包。小徐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定,上述案情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老王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小徐。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老王负担。

律师说法:捡拾旳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老王的儿子小王将拣到的提包交给老王,遗失物依然属于有主物,不能依据先占取得,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小徐。 
        以上为不当得利问题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xx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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