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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10-30    作者:张学增律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源于《民法通则》第 92条的规定,这就使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权法制度。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为受益人,受损失的一方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务清偿)、目的不能达到(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形。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为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作为独立的债权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法律上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为了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实务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一方受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失。
二、他方受损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四、没有合法依据 
        是指所有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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