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能否撤销?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从共有性质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日常家事需要外,非经婚姻关系相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18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个人财产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具体,根据该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通过竞价分割共有房屋的,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对竞价过程予以主持,以保证竞价过程的公证。人民法院可以在竞价前委托专业机构对争诉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价格估出底价,将底价作为竞价的基准价事前告知参加竞价的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在了解房屋的价值和基本情况后,即可在法院主持下以基准价为基础自由叫价,最后由夫妻中开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共有房屋的定价,由竞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此价款的二分之一作为补偿。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时,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夫妻中任一方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都有权请求重新评估。最终房屋归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并由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二分之一的房屋作价补偿款。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依照以上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一般即可处理,在夫妻离婚分割房屋问题中属于比较简单的情况。但夫妻按揭贷款购买的共同所有的房屋,若在离婚时贷款还未归还完毕,再分割时遵循以下公式:(房产市场价值-剩余贷款银行本金-其他该房债务)÷2=每人的财产分割。由得到房产的一方按另一方财产份额给付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