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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讲: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
发布日期:2020-05-06    作者:石闯律师

2019年《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原2001年《证据规定》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释义】 
      本条内容即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未作变化,也是为数不多的未作变化的条文之一。 
      本条内容主要为证据交换的形式、目标及任务。 
      【释疑】一、证据交换的目标我们在《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已经谈到了证据交换的日期如何确定,以及其与举证期限的关系问题。那么,证据交换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证据交换是要将庭审内容,特别是案件事实查明这一阶段前移,从而有效缩短庭审的时间、减轻法官一步到庭的压力。同时,也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准备过程,不至于一下子准备不好,导致整个诉讼走到尽头,回天乏力。此外,通过证据交换,还可以让案件的审理密度、对抗强度稍微分散。这样的话,虽然对于当事人而言,准备诉讼的过程可能有所拉长,但以此恰恰能够降低当事人诉讼准备的难度。这也是司法对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人性化的安排。 
      不然,如果没有证据交换,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即便审理两天、三天,可能都审不完。 
      二、证据交换的形式证据交换需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司法改革之后,员额法官相对比较金贵,很多从前担任助理审判员的年轻法官可能只能承担法官助理的角色。证据交换能否由法官助理进行呢?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内部,法官助理是按照审判人员的各方面要求来执行工作的,只是法官助理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只能协助审判人员从事相关审判辅助工作。所以,在目前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一般认为,法官助理也可以作为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但是相关工作需要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法官助理也无权直接确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可采信度以及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而是需要由法官来决定。如果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那么对于重大的、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其取舍需要合议庭来决定,这都是本条规定的应有之义。 
      三、证据交换的任务证据交换的主要任务在于“求同存异”。把“同”,即双方当事人表述一致的、或无重大争议的、或审理过程中自认的事实记录在卷,并将相关无争议的证据也予以记录。但是,对于“异”,即有争议的证据以及相应的案件事实,则需要对其进行细化,从而明确证据交换解决了哪些问题、明确了哪些争点,还有哪些问题是留待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补正的。这时候,法官助理或独任法官均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引导,引导当事人在哪些方面可能需要加强相关证据的。其中,法官助理不能直接确定证据的去留或是否采信证据,但其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预判,从而向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最重要的是,应当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这就不仅局限于事实方面。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本案的争点问题,就争点问题,如果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全部已经结束了,经再次询问,当事人均表示没有能力、也没有证据需要作进一步举证了。那么,无论相关待证事实有无全部查清,最终案件审判的时机已经出现,此时就要进入真正的庭审阶段。 
      为什么?因为既然双方当事人都表态不再进行举证了,那么就应当开始进行辩论,一旦辩论结束,法官就应当根据自由心证的规则来确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能否形成内心确信。至于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就相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来承担等问题,法官在听取当事人的法庭辩论之后,即可以作出相应的裁判。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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