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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同意女儿结婚,不提户口本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张颖律师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1274号
案情: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贾某甲系继父女关系。原告贾某某与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谈婚论嫁,但原告未经过父母同意。为此,原告向父母提出拿户口簿办结婚证的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给原告户口簿:“因为户口簿有我们个人的,我们没有必要给原告。”原告贾某某以父母扣着其户口簿致其不能与他人结婚,已经严重侵犯其本人婚姻自主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簿。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二被告作为家庭户口簿的管理者,应当向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提供方便,其在原告请求后,仍不提供户口簿的行为欠妥,已构成妨害了他人婚姻自主。 
        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提供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席某某、贾某甲为原告贾某某办理婚礼登记提供户口簿。
分析: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 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更有效的办法 ,《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若双方无法提交户口簿,当事人持身份证到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提交此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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