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一方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呢?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那么,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那么,作为债权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债权呢?
1、借款时让夫妻双方都签字;
2、夫妻一方签字的,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3、夫妻一方签字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支出的,有证据证明债权存续期间的大额支出是夫妻共同使用,如购置了住房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