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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20-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案件中所涉及的一切证据、事实,都要在开庭审理阶段审查、认定,对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庭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通过主张、辩论、质证等诉讼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的真伪性及证明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责任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由以下几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是衔接审理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的一个阶段,庭审准备主要完成两项工作:(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期日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通知书通知其到庭。(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1.宣布开庭。开庭审理前,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在各当事人陈述之后,合议庭应当组织当事入围绕整理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

  (2)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应当当庭宣读,物证应当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法庭当庭宣读,如有照片或图表应当当庭出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合议庭在当事人质证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加以认定;未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比较集中的一个阶段,通过辩论,能够对案件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分清是非责任,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打下基础。

  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正确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应当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划分、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结果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人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规定,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6.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庭审笔录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诉讼文书,其有以下几项重要功能:第一,可以固定法院审理中涉及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据,也为二审及再审提供重要的依据;第二,可以固定法院开庭审理的活动过程,作为审查法院判决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鉴于合议庭评议阶段的保密性,故评议笔录应另行制作。

  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必须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全面、客观、准确地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庭审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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