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诈骗犯团伙是如何分工进行诈骗的
诈骗犯出资开办公司,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以收取费用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该团伙属共同犯罪,虽然各成员分工不同,但对犯罪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邱XXXX只参与了部分款项的操作,但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在整个被诈骗过程当中构成影响,故邱XXXX应对其参与进入犯罪当中后被害人全部被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诈骗犯预谋后到“XXXX公司”学习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业务,几人离开“XXXX公司”后,诈骗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非法放贷“公司”,并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诈骗犯分工负责审核、放款、催收、财务、联系客户等业务,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通讯与被害人在网络贷款平台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非法占有财物,并且主要犯罪对象针对在校大学生及社会阅历较浅的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集团内部专门的催收人员通过电话轰炸、信息威胁等软硬兼施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索债”,或将被害人介绍到其他贷款平台以“以贷还贷”的方式继续贷款并收取相关费用。
从成员的组织特征、手段行为特征等方面,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