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0-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