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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集体土地被侵占了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该土地是村民小组的土地,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确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村民小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集体属自己所有,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确权纠纷。对涉案争议的土地原告博罗县罗阳镇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罗阳镇承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没有提供权属的凭证。从原始资料来看,均没有证据反映涉案争议的土地属于原告罗阳镇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罗阳镇承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也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博罗县罗阳镇向原告罗阳镇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罗阳镇承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借用。
    解放后,各级政府对涉案争议土地没作确权。195912月附城公社在现争议地建立林果场,经承粮陂大队一、二生产队同意,说明现争议地当时与该一、二生产队有一定的关联;但双方均无提供证据证明是无偿借用或征用该山林土地,因此,该山林土地至此性质仍为集体土地。随后,附城公社在该林果场设立附城农科站。附城公社在现争议地开办林果场和设立农科站而是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均发生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前。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扬起浪”土地仍由农科站使用。
   
1986年设立罗阳镇人民政府时,原农科站的人、财、物均由罗阳镇人民政府管理,对此,承某村第一、二村民小组对此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11年才提出本案争议。从1959年开始,现争议地“扬起浪”(争议面积为78亩,其中原属水田、輋地为58亩,属林业用地为20亩)就被原农科站使用管理,后又被罗阳镇政府发包给钟某、杨某等人经营管理至今,有《承包农果场协议书》为证,其连续经营管理的事实是清楚的。20039月,当事人承粮陂第二村民小组申领《林权证》时,就西至交界已与罗阳镇林业站划定界线。此界线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作本案处理的证据。关于20121212日,博罗县罗阳镇人民政府镇长梁某在争议土地红线图上签名并盖政府公章的行为是对红线图范围内的争议土地范围进行确认,并非将争议土地确认给原告所有。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的规定,第三人博罗县罗阳镇经济联合总社作为罗阳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有权经营管理涉案土地。
    综上,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按照“三个有利于”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关系的原则,以及经营管理的事实,作出《关于罗阳镇原农科站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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