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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状告政府要求补偿被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18-03-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行政答辩状
因原告刘某某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及答辩人土地行政征收一案,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没有土地行政征收行为,答辩人更不具备土地行政征收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土地行政征收为由起诉某区人民政府及答辩人,纯属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1.某镇敬老院项目的用地属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手续合法,不存在土地征收行为,原告起诉的事实错误。
某镇敬老院项目位于某区某镇某村,拟用地面积3.56亩,为了保证项目用地的合法,答辩人先向某市国资源局某区分局呈报了《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某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用地的报告》(XX政发[2017]102号),某市国资源局某区分局收到该报告后,于2017年7月17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某镇敬老院、某村文化广场XX村阵地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X国土资X[2017]135号),该意见中对某镇敬老院项目拟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了核对,该项目占用土地在《某区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1.96亩,耕地1.6亩,符合《某区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同时,该意见对敬老院项目用地意见明确为“建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随后,答辩人又向某市国资源局某区分局呈报了《关于申请某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报告》(XX政发[2017]246号),某市国资源局某区分局收到报告后,对该建设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预审,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了《关于某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X国土资X[2017]103号)。该函中明确写明某镇敬老院建设项目拟占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3.56亩,其中农用地1.6亩(耕地),建设用地1.96亩,同时,函中写明该项目用地符合《某市某区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对于某镇敬老院项目用地规划,某区小城镇建设办公室和XX市规划局都发函予以同意。
基于以上事实,某镇敬老院项目属于公益事业,用地手续合法,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项目用地根本不存在土地征收行为,原告刘某某起诉的事实明显错误,与事实不符。
2.原告刘某某的承包经营地中根本没有所谓的“河滩地”1亩,该地系其非法侵占集体河滩形成,并擅自在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增加填写承包范围内容,原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告刘某某某镇某村XX自然村村民,1997年12月由东北村与原告签订《XX区XX乡东北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甲方将5.78亩土地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平均(总)常产180公斤,其中山地二类4.28亩,川地二类1.2亩;八、本合同有效期限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从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反映,原告并没有所谓的“河滩地”,某村XX自然村自本次土地发包至今,村集体及人民政府再没有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过任何调整。
同时,从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也没有“河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内容系原告擅自增加填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首页载明的内容不一致,但是,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首页载明的内容与原告签订的《XX区XX乡东北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相符的。
而原告所诉称的“河滩地”,系其私自非法侵占村集体的河滩形成,原告非法侵占的河滩属村集体所有。为了确实查明原告非法侵占的河滩的权属,某镇某村委会进行了翔实的核查,逐一走访了某村XX自然村原村支部书记甄某1、甄某部及村主任宋某某等人,均证实原告非法侵占的河滩地属于某村集体所有。
本案中,原告非法侵占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并垫起土方在上面栽植树木,其为了证明侵占的合法性,擅自在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增加填写了“河滩地1亩”的内容,这是典型的伪造证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某镇敬老院项目用地范围权属明确,四至清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范围根本不包括原告非法侵占河滩所形成的“河滩地”,项目用地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
 某镇敬老院项目用地范围经某市国资源局某区分局核对和确认,项目占用土地在《某区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1.96亩,耕地1.6亩,符合《某区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项目用地的权属明确,四至清晰,根本不包括原告非法侵占的河滩地,项目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原告无权干涉,更无权起诉。
4.原告非法侵占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并在上面垫土栽植树木的行为,既破坏了河道治理,又妨害了道路通行,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事业的发展进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原告刘某某非法侵占河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河道治理工程,造成河道堤防工程无法顺利开展。同时,因其侵占的河滩位于某镇卫生院门前,其将河滩垫起在上面栽植树木的行为,导致某镇卫生院从2009年建成后至清理前无路可走,严重妨碍人民群众就医,卫生院长期借用村民空地出入,导致每年有四五次被村民堵路,造成救护车辆出入不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原告刘某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在当地影响极坏。
5.原告侵占村集体所有的河滩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行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和赔偿,其所诉的赔偿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属于征收单位对公民个人合法土地征收后的一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案中,因为某镇敬老院项目属公益事业,项目用地依法适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存在土地征收行为;某镇敬老院项目用地范围也不包括原告非法侵占的“河滩地”,原告无权要求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和答辩人给予补偿,原告要求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二、某镇党委、镇政府联合某村党支部、村委会清理原告刘某某非法侵占“河滩地”的行为,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职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党的各级组织有职权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各级人民政府有职权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有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等权利。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深改组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指出“河长制”的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2016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发表二O一七年新年贺词中,当习主席回顾2016年取得成就的回顾时,在生态环保领域首先提到了“每条河流都要有‘河长’了”,再次将“河长制”带入公众视野。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2016年11月28日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各级党委、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省、市、县、乡各级党委书记、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所辖区域“河长”,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中共某市某区委办公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某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X区委办[2017]103号)文件精神,中共某镇党委书记秦某某某镇人民政府镇长闫某某属于“藉河某镇河流段”的镇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段的河道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清理整治。中共某镇党委某村党支部书记裴某某作为某村的村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段河道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河清洁和绿化管理,负责辖区内河道乱涂写、乱搭建、乱堆放、乱倾倒、乱侵占等行为的制止等工作职责。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非法侵占河滩垫土并栽植树木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某镇所辖河道的治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中共某镇党委、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村党支部、村委会有职责对其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于原告刘某某非法侵占河滩的行为,某镇党委、政府专门给某村发文,要求予以清理,但刘某某拒不改正,在此情况之下,镇村两级联合对刘某某非法侵占河滩的行为进行了清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某镇党委、政府联合某村党支部、村委会清理原告侵占河滩的行为,属于依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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