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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各区、县(浦东新区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浦东新区内的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的范围。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除外);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与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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