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集体土地的会议决议签名有假,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如是他人冒签或代签,导致最终真实签名人数达不到到会人数的一半,土地租赁合同就会因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
判决书节选:
虽然黄某提交的2011年6月4日的《七社社员大会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有220人,有54户按押指模,形式上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人数的规定,但事实上会议记录的签名是在会议开始前签署的,属于签到性质,从公安的询问笔录中14位村民表示涉案土地出租给黄某,9位村民表示涉案土地投包给黄某,尽管村民在会议中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但是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从而再次佐证签名属签到性质。同时,到会人员代其他家庭成员签名是否得到授权也不清楚。更关键的是会议讨论后有否进行表决,与会社员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如何,即是否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不清楚。据此,黄某不能证明会议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不能反映社员的真实意思。黄某以会议签到来证明城南七社多数社员同意经济社与黄某合作开发返还地的结论,依据不足。所以,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并非是城南七社多数社员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