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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诈骗方式之一:收取会员费,构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该诈骗团伙先是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大量发布虚假贷款广告信息,称签约了多家网贷公司,无论征信如何均能替他人申请高额度贷款金额,否则给予退款。 
        在被害人咨询贷款业务时,由业务员按照话术和被害人沟通,骗取被害人加入公司会员,在收取被害人980元会员费后即发送只有各种网络贷款公司链接的“云XXXX”APP软件,并由负责售后的魏XXXX等人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 
        被害人在购买APP软件后能否贷款成功仍然取决于个人征信是否良好,在被害人贷款不成功要求退款时,该团伙即失去联系。 
        由陶XXXX购买电话机、电话号码资源等,二人谎称系网络贷款平台,并虚构有内部渠道、百分百帮客户下款等事实,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骗得高XXXX、施XXXX、陈XXXX、石XXXX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392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通过事先在网络上发布的虚假无抵押贷款广告,以客服的身份通过了被害人邱XXXX1的QQ好友申请并伺机诈骗。后骗子使用该QQ与邱XXXX1沟通,利用其欲申请4万元贷款的心理,通过向其介绍贷款业务、咨询其身份信息、要求其填写贷款申请、发送放款通知书等方式骗取邱XXXX1信任。 
        次日,骗子与邱XXXX1通过电话联系,以发放贷款需要缴纳合同履行担保金、验证还款能力、银行流水不足、预先缴纳利息等理由,先后要求邱XXXX1向骗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8740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同日,骗子委托其前夫王XXXX在ATM机上取现一笔,剩余赃款由骗子本人在ATM机上分多笔取现。 
        骗子在QQ上以上海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以添加为QQ好友的方式进行诈骗,该QQ号每天都有客户添加其为好友并就贷款事宜进行联系。结合被害人邱XXXX1的陈述、QQ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而非普通的诈骗案件。 
        骗子雇用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设计APP,架设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参与期间”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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