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财产与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Q1: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吗?
A:YES. 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入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份通过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
支持上述观点的部分判例有:1、(2015)民申字第2819号案例-杨玉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2016)鲁01民终2387号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作让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94号案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斌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法院都认定章程中关于“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的约定有效。
Q2: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由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
A:YES.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己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
我们都知道,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三条,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自己承担,公司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才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需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自然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无法证明,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219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股东如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中,宜昌嘉英公司为一人公司,湖北宜化公司作为宜昌嘉英公司的股东,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宜昌嘉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湖北宜化公司不应当对宜昌嘉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该案中,湖北宜化公司大获全胜,但如湖北宜化公司当初不将宜昌嘉英公司设立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和诉讼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设立公司,最好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
Q3: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后,还可以进行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吗?
A:NO. 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后,不得进行公司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因为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如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被冻结股权的权利内容将必然产生变动。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11月14日发布的《(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中便明确表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该通知第12条写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这条规则现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比如上诉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7)陕02行终13号】中,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股权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因为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