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保洁员韩某和妻子都是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办辖区内的保洁员,隶属于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9年5月8日下午2时左右,韩某在负责清洁的路段对面上厕所返回时,看到同事因他人张贴小广告发生纠纷,遂上前劝阻,过程中倒地.后被120送往西京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6时33分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录为:1、院前死亡;2、心源性猝死?3、脑血管意外?2019年6月13日,韩某之妻向碑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碑林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9年6月26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三人于2019年7月8日向碑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举证材料。碑林人社局审查后认为,韩某发病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制止他人撕扯、打架的行为也非其工作内容,故韩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韩某家属不服,想想韩某夫妇二人在任保洁员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事发当日,韩某也是处于公心劝阻张贴小广告,怎么就不能认定工伤呢?于是韩某家属慕名找到余伟安团队寻求帮助。
律师接待韩某家属后,对于案情的特殊性也做了深入了解,发现这个案件确实有一定典型意义,是一起典型的“夫妻路”劳动用工关系。具体来讲,就是多存在于道路保洁等技术含量低、劳动力要求不高、工资报酬低的低端劳务领域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来讲夫妻二人工作内容为共同负责某段道路清扫或者其他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到晚上。对于这种“夫妻路”清洁工作,夫妻二人只要保持路面清洁,有人在岗即可,通常并不严格按照早、晚班规定的时间交接班。韩某和妻子正是这种用工情形。案发时,韩某正欲去所清洁的路对面上厕所后接替妻子上班,当时还没有及时更换工装。律师告诉韩某家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案发时,韩某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素,应该予以认定。碑林区人社局没有认定,因为有案件的特殊性,第三人提交了什么证据申请人也不得而知,所以建议韩某家属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通过诉讼举证质证环节查明案情,依法认定。基本所预料,西安市人社局书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碑林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开庭前,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的研讨,贠梦辰、姜月月律师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最后指派律师出庭应诉。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发现碑林区所彩信的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有严重不实,三名证人均是第三人用人单位员工,碑林区人社局并未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经过当庭质证发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最终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查明了“夫妻路”用工情形,采纳了我们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碑林区人社局在第三人未能提供足以认定韩某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下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了碑林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也撤销了西安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碑林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代理取得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