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需要,承包给外村人才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以及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土地的发包程序有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而是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陈剑锋是重岗一社的社员,《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了社员优先承包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属于第二章家庭承包,两法条所规范的是家庭承包的程序,不适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款所规范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发包程序,陈某是重岗一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适用于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