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需明确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案例依据:
(2018)粤0304民初4487号
任杏岳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担保人的责任。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对于晶茨公司、轶鹏公司、梁秀红,没有证据显示该三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颜静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颜静刚全程参与了本案借款从合同签订到收取借款款项的整个过程,颜静刚并出具了《签字式样确认书》,据此可认定颜静刚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因此,颜静刚应就富控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