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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向政府反映对方的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如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邻居的报建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行政机关向钟某杭发出建房备案审批表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所指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影响就应进行审查,至于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则是在审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用地。我国对于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按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家庭成员具有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益。本案中,钟某仪在1984年就所居住使用的宅基地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系钟某仪的儿媳,钟某仪及其家人包括原告夫妇一直在该宅基地上房屋生活,宅基地使用权由钟某仪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在钟某杭申请建房备案材料中,亦记载原告家人的房屋距离拟建房处的西面1米。原告作为钟某仪家庭成员,是该宅基地实际使用人之一,其主张江高镇政府审核批准的钟某杭建房用地侵占已登记在钟某仪名下宅基地证面积**平方米,即江高镇政府对钟某杭建房审核批准有可能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被告将宅基地证使用权人仅限定为钟某仪一人,以原告与钟某杭宅基地审批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继续对原告201864日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原告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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