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有两个方法,一是向房屋管理部门(现在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其宅基地证,一时向法院起诉撤销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登记在钟某燎名下,其儿媳擅自去区政府申请了更名,由于当初审查不严就更名了。后钟某燎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撤销了其儿媳名下的宅基地证。
判决书节选:
1984年11月16日,广州市郊区萝岗区公所向钟某燎颁发了穗郊字第X号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同意其使用位于水西村下林街七巷X号(即现在的水西村十三巷X号)的宅基地。钟某霞是钟某燎的儿媳。1999年12月10日,钟某霞持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穗郊字第X号《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向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水西村第二经济社、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水西村委申请办理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钟某霞在《村镇建房(用地)申请表》所填写的申请理由是“因更改房屋证持有人姓名,现申请办理房屋证”,建筑项目为“加层”。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水西村第二经济社、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水西村委在该申请表中的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加层,用地面积55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1999年12月16日,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加层,面积55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1999年12月29日,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发了使用人为钟某霞的萝字第001451《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2006年2月17日,钟某燎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原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9日为钟某霞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超越职权,要求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撤销钟某霞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穗萝府复字(20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广州市白云区萝岗镇人民政府向钟某霞核发萝字第X《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撤销了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