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二人建房都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各自领取宅基地使用证,他们的宅基地使用证都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和睦相处。2002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三要求李四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李四则认为张三的房屋建到了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反指责张三侵权。该纠纷经过村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调解无效。
2004年5月,张三把李四告上法院,要求李四拆除侵权的院墙。法院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限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依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张三起诉。问:法院裁定对否?
律师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宅基地确权纠纷与宅基地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宅基地确权,是指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了享有该种权利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纠纷,只要一方提出权属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政府处理,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未经政府确权处理,不能以对方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法院只对宅基地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对宅基地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