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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应该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动迁的利益 在应建房申请人间均分
  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往往选择按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此时,按照安置协议所取得的安置房屋,系新、旧房屋的物权转化形式,因此拆迁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建房人一般均享有安置房屋权利。
  至于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应充分考虑各申请建房人的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综合酌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部分建房申请人因年迈、年幼、重病等原因对建房的贡献较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宅基地房屋及安置房屋权利上,这些申请建房人所享有的权利应适当少于其他申请建房人。
  此外,建房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并非当然不能享受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例如申请建房人于申请建房后结婚生子,其配偶、子女等在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对安置房屋亦可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人已经享受了宅基地使用权,则不能再享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利。例如一些女性婚后在夫家另行申请建房,即便其是娘家房屋的申请建房人之一,也不再享有在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娘家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其仅可就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获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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