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398台,被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与卢某经共谋后,由刘某提供服务器(IP地址为222.186.21.34)及控制端,由卢某负责联系渠道、传播木马病毒获取“肉鸡”(即被控制的计算机),二人共同使用“江山与你”主控端对上述“肉鸡”进行非法控制。经远程勘查发现,至被告人刘某被抓获时,其二人仍在该服务器上通过上述主控端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398台。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在家中等待处理;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卢某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证据有睢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卢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