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新冠肺炎疫情却可构成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故,根据公平原则,因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崔律师认为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五条关于是否支持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解除合同中表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审理此类案件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
律师表示,“长租合同目的主要为居住,其次为物品存放,疫情并不充分影响以上两点合同目的。单方面要求免除租金并不合理。”
上海市司法局经过初步研究,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合同履行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说法】:
若承租人停止经营是由于政策原因而非是经营策略,那么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要求减免租金,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承租人应对受疫情影响而被要求停业以及停业时间、损失范围加以证明。
无论如何,在疫情期间,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请求减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