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理论法学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发布日期:2020-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主要可以体现在与其它国家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理论与实践难以得到很好的结合、功能应用上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这三方面。因此, 必须要运用程序哲学的二元论思想、重视程序工具的理论价值、深入研究理论法学来加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学; 现代化转向;
民事诉讼法
从1949年至今,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长达68年的历史发展, 在这些年里, 经过我国民事法学研究者的探索, 民事诉讼法学逐渐从空白发展到今天的相对成熟,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适应现代生活发展, 深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帮助人们解决现实问题。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等种种原因, 加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研究成为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本文将针对这一情况,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史以及不足进行分析, 进而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建设。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及其不足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 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三次立法与修法, 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与发展, 不仅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 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而且还促进了诉讼管理的传播, 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提升了全民司法能力[1]。另外, 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广泛地关注,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是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作为主题开展了相关的研讨会[2]。这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情况。
目前来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 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存在困难。当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单向化、平面化, 整体上处于粗放型的发展状态, 民事诉讼法学的严谨程度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上存在难以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总结等的情况, 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没有与现实接轨, 实践性不强。第二个方面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中,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 但是对于其发展改革却没有发挥出该有的功能影响, 也没有为我国法学知识贡献提供该有的力量, 在解决现实问题上, 指导性有待增强, 实用性也有待发展。
二、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过程中必须要。首先, 运用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理论作为指导工具。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指导哲学观主要是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和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这两种形态并存, 也即二元并存理论[3]。程序工具是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程序法作为附属法之一, 对于司法审判具有工具和手段的功能。程序工具主义具有重要的发展优势, 能够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严格公正的对待, 并且要求司法工作者客观公正地理解案件, 而程序本位主义也能加深人们对法的理解, 加深对法的认识程度[4]。所以这样的基础之上在处理案件上公正严明, 裁判结果也就公正合理合法, 而也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在将程序哲学观的二元论作为指导时, 要克服传统程序工具主义的弊端, 杜绝本位主义的绝对单一化发展, 辩证系统地对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进行理解, 这样才能确保二元论的指导作用, 保证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发展。还有,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正所谓“学术始于方法, 终于方法”, 所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时要对研究方法进行探索, 重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 这样才更加符合现在知识时代的发展需要, 也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
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亦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不足[5]。所以要想实现我国法律现代化, 必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做起, 认清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针对性的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这促进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是一个长期过程, 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法学研究者以及普通群众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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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伟, 宗琴娟.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J].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9 (04) :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