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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诉讼代表人
发布日期:2020-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进行该诉讼的相应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l~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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