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共同诉讼
发布日期:2020-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
相对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