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广州市天河区XX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租金为每月4200元,每月1日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缴纳租金。同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被申请人不按时交租,每逾期一天,申请人可按月租金的1%收取违约金,超过五天仍不交纳租金视为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有权不经被申请人同意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按金不予退回。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交付了房屋、家电家具及附属设施,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被申请人的行为当属不守诚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列举了九项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二)等九项。案件分析:合同内容清晰,事实清楚,证明确凿,申请人的请求基本全部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