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且产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公民死亡的目的在于结束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民死亡。
二、申请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提出申请
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公民死亡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院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不是公民的自然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他人明知其生存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