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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0-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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