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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5-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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