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是拿到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分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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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01条(修订);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
(1)条件 法律 教育 网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令。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3.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