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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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