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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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