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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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