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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案2019年11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罗水平律师
【基本案情】
        邓某鹏于2010年12月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认定为工伤、构成五级伤残,给予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2016年2月,其工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其在医疗期内去世。其父邓某龙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社保部门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某龙不服该工伤保险待遇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裁判观点:  
         一、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是指工伤职工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不是指其前后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理律师 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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