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黄文堂等人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伤亡职工蓝春荣于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人处。2015年12月15日,蓝春荣在单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2日,黄文堂等人及深圳南山区平山百荣电子来料加工厂申请工伤待遇补偿,市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理通知书》。
经核实,蓝春荣于2013年10月23日就职百荣电子厂处,直至2015年12月15日,蓝春荣一直是以“蓝翠荣”名义在百荣电子厂处工作,百荣电子厂从2013年10月起以“蓝翠荣”名义为蓝春荣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马山县公安局合群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蓝春荣于2013年10月23日以蓝翠荣身份应聘到百荣电子厂处;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蓝翠荣本人一直在老家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金宇新城居住。
2016年10月27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百荣电子厂及黄文堂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的要求蓝春荣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黄文堂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伤亡职工蓝春荣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荣并非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市社保局之间构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冒名入职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依法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没有与社保部门之间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做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真实身份的核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劳动者应诚信入职以防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