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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讲义之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
发布日期:2019-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A.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C.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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