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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讲义之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发布日期:2019-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权利归属
  A.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C.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a、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b、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c、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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