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录音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其包含了许多种类,视听资料有时是能改变案件的关键。民事案件的举证中,经常会利用视听资料中的录像录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若这些证据是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还能否被采纳从而认定事实呢?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
原告提出其丈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此,原告出示了一组照片,由原告撞破丈夫带一女子留宿自家房屋时拍照所得,用以证明丈夫存在出轨行为。主审法官最终采纳了该组证据,证实被告未尽夫妻忠诚义务,存在过错。
案例二:
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聘请一家侦探机构,取得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出入某处租赁居所的照片;第二组证据为租赁居所邻居证言证明被告与该女子长期共同居住;第三组证据为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原告举证的偷录资料。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离婚案件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通过私自拍录的方式取得证据,为何案例一当事人所提供的的证据被法庭采用,而案例二中的证据却不予以采信,这又是为什么呢?
1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合法证据的三大限制
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3 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拍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案例二,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不存在此种问题。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如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所获取的证据,这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获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如而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视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违背社会道德但又不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
小匠提示
智能手机日益普及,微信、抖音等各类社交平台均能上传视听资料,随手拍摄也变得十分简单。对于某些案件通过录制对方谈话可以弥补举证手段的不足。但如果为了达到证实某件事情的目的,采取不择手段、无底线的方式偷拍偷录,即便拍摄内容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偷拍偷录证据在合法的范围内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各位在取证的时候,一定要采用合法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证据,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有无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