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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QQ、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如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17-10-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民事诉讼中QQ、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如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众多民事活动通过QQ、微信等进行沟通已不足为奇,近年来,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3个条件。
    1、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真实的聊天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QQ、微信聊天记录等界面显示的聊天主体多为昵称,举证责任人需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真实身份,可以到软件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注册者的身份信息。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真实。由于网络聊天记录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举证责任人可以请软件服务商的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将提取的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也可以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提取聊天记录。
    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认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一是自认,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或公证部门公证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三是有效的证人证言证实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保存聊天记录时,可以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中,将设备提交给法院。
    2、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聊天记录内容上也应具有完整性,举证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提交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删除或不提交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聊天记录的内容还要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用途、交付方式,利息,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3、聊天记录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借条或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形成了证据链条。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关键证据,但是,仅凭聊天记录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资料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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