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是华美家具公司的登记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是从事木材销售的个体业主,并长期向李强供应木材。2017年10月,李强向刘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刘伟木材款5万元,之后双方不再合作。因资金周转一时困难,李强答应给供应商刘伟的货款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3月,刘伟拿着李强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强立即付清货款,并同时申请对李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法院审理过程中,刘伟除向法庭提供欠条外,还提供了此前李强向其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之前均是李强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支付货款,而李强也从未告知其是代公司支付货款,刘伟收到货款后也从未向华美公司开具发票。李强则认为采购木材是公司经营所需,其个人出具欠条只是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李强此前向刘伟采购木材,应当向刘伟告知该采购行为代表公司,此外,此前的付款也均是李强账户支付,刘伟有理由相信该业务仅代表李强个人,且李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更方便使用公司印章,其在出具欠条时完全可以加盖公司印章而未为之,因此认定由欠条载明的李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讲法:
法定代表人对外出具欠条从内容上应当能够表明是公司债务,如在欠条中载明“某某公司尚结欠货款多少元”、其次在能够加盖公章时加盖单位公章,此外,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对此应当有所体现,至此即可确定该欠款为公司所负。相反,如果有证据表明款项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其他往来,即使欠条载明款项为公司结欠,对于相对人来讲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