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发布日期:2019-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裁判者,而且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有权而且有责任积极地行使调查权和审判指挥权。法官的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向法院随案移送案件的卷宗材料,以便法官开庭前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和制定庭审计划;二是可以主动询问证人、鉴定人,主动出示并核实证据;三是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均由法官决定。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检察机关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法院以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只是当庭陈述公诉主张,并不需要主动向辩方出击。控辩双方需要向诉讼参与人发问或出示某项证据,必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之后,而且要先征得法官的同意。在整个事实与证据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处在被动、辅助、补充的地位。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也重视并保障检察官和辩护人、被告人对法庭审理程序的参与权,但只是参与法官的调查程序而已,作为参与者的被动角色决定了他们并不分享程序的控制权。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则,也要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庭审通常按法官事先制定的计划进行,而法官如果认为有必要,则又可临时改变事先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而控方或辩方试图调取新的证据、提供新的证人出庭或重新勘验、鉴定等,都只能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有权依法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