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非医保用药不属于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的药品,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责任。
2013年11月16日,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李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50万商业险。2013年12月2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91856元(包含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6 0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7856元。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原告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部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条款已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非医保用药的部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
第二,从该保险条款的效力来看,该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赔偿,这样的约定剥夺了被保险人享受更多理赔事宜的权利,并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本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因此,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第三,从保险设立的目的来看,其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救治。医生是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用药的,如果受害人在接受治疗时还要考虑是否使用非医保用药,很可能会影响治疗效果,对其身体健康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这与设立交强险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非医保用药不属于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的药品,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