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财富传承的铁律是,在至亲范围之内不断向下一代人流转。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我们通常所说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可以优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在子女与孙辈之间构建了一个“完美”的继承制度,子女在,则由子女继承;子女若先死亡,则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取得。
案例回顾
刘女士的爷爷,只有父亲和叔叔两个孩子,老人家一直想着把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平分给两个兄弟。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刘女士还年幼的时候,父亲就因病去世。爷爷考虑到母亲还年轻,便豁达的同意母亲再婚,这么多年来,刘女士一直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但是,在爷爷的心里,一直惦记着自己的孙女刘女士。据刘女士说,爷爷临终之时,一直希望能见孙女一面,然而阴差阳错爷爷最终也没能见到自己一直惦记的孙女刘女士。
爷爷去世后,叔叔却独自继承了爷爷的宅基地,并对地上物进行了翻盖。
长大成人的刘女士,找到叔叔希望能够要回属于自己父亲的份额。但是叔叔拒绝了她的要求。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女士分得了宅基地上一间房屋的所有权。
据刘女士介绍,当自己与叔叔对簿公堂的时候,叔叔一直不承认爷爷的遗产中有自己的份额,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叔叔答应给刘女士一间房屋的使用权,刘女士给叔叔五万元建房费用。
调解之后没多久,宅基地就迎来了拆迁。对于拆迁补偿,刘女士只得到了一套房屋,和二十多万的补偿款。而叔叔却得到了4套房屋以及300多万的补偿款。对此,刘女士的内心很不舒服。她认为爷爷只有两个孩子,她的父亲和叔叔有权平分爷爷的遗产,所以刘女士认为拆迁补偿应该和叔叔平分。刘女士的想法能实现吗?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刘女士将叔叔诉至法院,进行调解的时候,爷爷已经去世,在爷爷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叔侄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的份额。
本案中,刘女士实际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刘女士实际是代替父亲的位置继承爷爷的遗产,在案件中刘女士本应与叔叔享受同等的继承权利,拥有同等的继承份额,然而刘女士已经认可了调解结果,等于和叔叔协议分配了爷爷的遗产份额,在法律中是遵从这样的意思自治。通过调解书,就意味着刘女士已经默认了宅基地属于叔叔的这件事。
如今,宅基地都已经被拆迁,刘女士再来追溯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已经无法再推翻之前的判决。
在认真阅读了刘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可知,刘女士的爷爷是1993年4月份去世,而叔叔是1993年7月拿到的翻建后的房本,对于刘女士来说,在自己2013年起诉叔叔的时候,房子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叔叔的名字,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才能给刘女士一间房,如果法院不调解是没有办法判决的,因为房产已经不再被继承人也就是爷爷的名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当刘女士的爷爷去世后,非农业户口的儿女同样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非农业户口或者不是本村村民,由于继承的房产的原因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确权登记。所以说刘女士可以合法的继承爷爷留下的遗产,得到房屋的所有权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而刘女士的案件中,在刘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叔叔就已经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所有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女士应该首先向法院起诉,将叔叔的继承权撤销,这样才会对自己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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