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系重大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弃车逃逸也属于逃逸的一种。
本案驾驶员高XXXXX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驾驶证丢失害怕交警处罚为由,即让杨XXXXX顶名接受调查,致使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能在第一现场对驾驶员情况、事发原因、性质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驾驶员高XXXXX虽向保险公司报案,但隐瞒了事发时真实的驾驶员情况,影响了被告对事故发生性质、原因的调查。
凌XXXXX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却未立即报案,而是找人顶替,其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及法律追究,想掩盖由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上虽说没有逃离现场,但存在伪造现场,制造假象的客观事实,有违法律规定,应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之一,而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免责情形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冒充驾驶员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