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玲受托为三建公司设计参展展台,丁玲经多次构思、设计、制作,并通过微信将相应设计成果发送至三建公司,同时,丁玲向三建公司发送报价单,约定若采用设计,须支付费用5万元,三建公司只是通过微信表示同意,未实际与丁玲签订书面合同。但之后,三建公司却自行采用相应设计方案,搭建了展台,丁玲搜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6千元,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丁玲向法院提供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丁玲同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通过比对,现场情况与设计方案在整体外观、结构布局、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一致,三建公司构成侵权,故判令三建公司赔偿丁玲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6千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评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就本案而言,三建公司已委托丁玲就相应展台进行专业设计,丁玲已将设计成果交付三建公司,三建公司最终使用相应设计方案制作展台,就该展台来说,无论从整体外观、结构布局,还是具体表现形式来看都来源于丁玲的设计方案。
三建公司使用丁玲的设计成果,理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丁玲已交付报价单,三建公司也口头表示同意。
因此,三建公司侵犯了丁玲的著作权事实确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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