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刑法: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冲刺刑法:信用卡诈骗罪。
(一)四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升级时程序出错取款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对象:是否必须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
曾经有争议,由于按照08年以及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因而建议大家不作区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5月7日生效)
(五)借记卡视为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六)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抢劫罪,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盗窃信用卡必须是真信用卡,盗窃假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