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者不限于持卡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等。(4)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认定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又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ATM)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盗窃罪。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如在特约商户刷卡)的,虽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